原標題:火鍋店使用“口水油” 三人被判刑

  合肥一家火鍋店將顧客吃剩下的底油進行回收,加工后繼續使用,供顧客食用。2月3日上午,該火鍋店兩名老板和一名員工在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受審。3人為他們使用“口水油”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。

  將顧客吃剩的底油回收再上桌

  上午10時庭審開始,此案由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院長曹海清擔任審判長。

  據公訴機關指控,2020年4月,男子徐某、李某在合肥市濱湖新區某小區沿街門面經營某某老火鍋店,其中徐某負責后廚和采購,李某負責前臺和經營,并雇用女子段某某負責配菜。2022年2月至9月,為節約經營成本,徐某向李某提議制作“老油”供顧客食用,李某表示同意。

  此后,徐某將顧客吃剩的火鍋底料進行回收,采用過濾、加白開水、白酒、高溫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“老油”加入火鍋中供顧客食用。徐某不在時便安排段某某負責“老油”制作。營業期間,加入“老油”的火鍋共計銷售金額約9萬元。

  兩老板被判有期徒刑

  據指控,2022年9月19日0時許,公安機關進入該店檢查時,發現后廚放置的三桶油疑似“老油”,經詢問,徐某、李某、段某某主動供述了加工制作“老油”的犯罪事實。

  檢方認為,徐某三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,三人的行為觸犯《刑法》,應當以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。徐某、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;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。三人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后主動供述犯罪事實,構成自首。

  在庭審現場,徐某三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,表示認罪悔罪。經營者表示,是因為去年生意不好,為了節約成本,才出此下策,已深刻意識到自己的錯誤。

 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,徐某犯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并處罰金9萬元;李某犯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,并處罰金8萬元;段某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,緩刑4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。

  專家:食用“口水油”存在三大危害

  在庭審現場,一名食品安全領域專家作為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出庭發表意見,該專家表示,該案中的“口水油”實際上是廢棄食用油脂,目前已經列入我國《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》,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存在多種危害。

  首先,在消費者食用后的“口水油”中會殘存一些唾液,會傳播一些通過唾液傳播的疾病,存在交叉感染的風險。其次,“口水油”是黃曲霉毒素生長的溫床。另外,“口水油”經過反復高溫熬制,可能產生反式脂肪酸、氰化物。

 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通過此案的審理,給少數不法商家敲響了警鐘。合鐵法院延伸審判職能,堅決捍衛人民群眾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。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

  來源:安徽商報

  (責任編輯:韋明慧)